捆绑上市在实践中是可以操作的,但必须是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情况,而且通常是股权控制。即两家原本互相独立的公司A和B,可以通过A收购B部分股权的形式,实现A对B的控股。然后以A为主体上市,B作为A的子公司,所有业绩都合并计算。
这里的关键问题一是行业相关度,基本上证监会比较接受相同或相关产业的几家公司整合后上市;二是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如果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老板的话,那证监会鼓励提倡整合后上市;如果不是同一个老板,那整合涉及的资产收入和利润比例如果过大的话,证监会会要求整合后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申请上市。
你说的什么上市啊?
是企业产品上市?还是你们企业要改制股票上市?
与国外的捆绑上市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捆绑上市”是当时不合理的股票发行制度和各级政府不当干预的产物,从1996年有少数采取这种方式,1997-1998为高发期。现在上市主体只能为一家股份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捆绑上市基本上极少实行了。
是公司上市一种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