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9条与第37条是否存在冲突?如何理解二者的具体适用?

2025-05-19 0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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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什么说冲突?

回答2: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条,不冲突,而且劳动合同内容分: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签合同,那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辞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者辞职,那么就要按37条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