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出一份情况说明给收票人这是必须的,一般收票人是无需再出具证明。如果承兑行肯出一个证明,写明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兑该汇票当然是最保险的解决方法,不然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家拒绝接收该汇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而且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和印章不一致,因此作废重新签发正确的汇票。 汇票的收款人名称、金额和出票日期不能更改,更改的汇票是无效汇票。
如果其他地方填错了,可以由持票人做一个书面说明材料给承兑银行。
假如你是出票人,在填写下家收款人写错一个字,而且下家收款人也盖章了,那就是你出这个证明。不过你最好问一下出票方银行,我当时写错一个字,银行就让划红线,重新更正。
票据法规定收款人为必要项目,修改无效,重开吧。即使出了证明也不能办理贴现等业务,只能重开,不要有侥幸心理。
票面出现书写错误最好是重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