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跨年就不行。
收入和成本要在同一期间
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没有年限的规定,未扣除完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直至完全扣除。
广宣费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15%,部分行业为30%,包括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参见财税[2012]48号)文件)
计算依据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
广告费一般应一次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超过规定标准的所得税申报通过纳税调增实现。以后年度不超过标准纳税调减。
举例:
2011年某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发生广告费170万。该公司2011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170-1000*15%),2012年销售收入2000万,发生广告费200万,2012年扣除标准2000*15%=300万,可扣除200+20(2011年未扣除完的广告费)。所得税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