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可以由《合同法》调整?

2025-05-19 02:36:4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行政合同原则受行政法的调整,但又有我国立法规划至今没有出台行政合同法,各地法院的实践中,不少人民法院将行政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立案处理,比如大量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各地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合同处理的,将行政问题民事化。但现在的趋势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将行政合同交由行政审判庭处理,处理的适用法律原则是优先使用特殊规范,我的理解是行政法规范,其次是特殊规范没有涉及的再适用民商法部门中的基本法律《合同法》,即有限制的有《合同法》调整。

下面粘贴过来我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主流是法官观点的一篇博客,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由于法学理论界对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认识分歧,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
不尽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这种合同反映的是行政职权作用于他人权益的特殊法律形式,是行政职权受民
商法,行政法调整的法律状态,是私法规则、公法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表现出了行政与合同的双重法律属性。由于这种合
同的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行政权的制约与支配,本质上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按照旧司法解释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合同。随着我国行政审判发展的发展和域外
审判经验的引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前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由于行政合同在立法层面尚无规范可循,尤其在行政合同的范围问题上,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尚未达成共识,行政法界普遍
认为是行政合同,民事审判中因历史因素却一直沿袭按照民事合同对待,内有考虑行政职权的因素,不做行政合法合规性审
查。由于民商法律规则与行政法规则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判决结果迥异。
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律规定,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回答2:

  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发生争议时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回答3:

  1. 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他们不是平等主体。这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

回答4:

涉及政府民事行为的由合同法调整,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就不行

回答5:

两个不同的概念哦。简单的说行政合同是行政诉讼法的范畴,合同法是民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