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中三维标志禁用条件的规定

2025-05-21 06: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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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下三维标志的禁止性注册规定分别为: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型。再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功能自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要好一些,使用起来更为方便。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再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而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其他容器把手不具备的。同样的是,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3、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些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