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分析:
超车司机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越前车,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撞车无号牌,应接受行政处罚,但无号牌不能导致司机驾驶行为过错,不是交通事故成因,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理由:
交通事故主要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定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超车时对方是黑车,两车相撞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