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德诺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他认为政治与行政之间需要取得协调,而这种协调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实现: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行政的适度集权化和法外调节。
首先,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重要基础。政治必须对行政取得某种形式的控制,可以通过法定的制度来实现,例如英国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体制。在英国,议会通过对内阁的控制,使内阁对被委以国家意志执行的政府机构有一种控制权。或者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外途径来实现,例如美国的政党控制行政的机制。
其次,行政的适度集权化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国家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与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
最后,古德诺还提出了一种特殊的调节方法——法外调节。不过,古德诺也指出,政治对行政的控制有一定的限度,应该使这种控制扩展到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产生非常需要的协调为止。如果控制扩展超出了一定限度的话,它就会立刻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只有如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实现。
总的来说,古德诺认为政治与行政之间需要取得协调,通过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行政的适度集权化和法外调节三种途径可以实现这种协调。不过,他也强调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应有一定的限度,以免控制过度导致失去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