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律制度与特别清算

2025-05-23 0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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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专章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较之1993年《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较完整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并对公司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回应。随着新近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现行的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特别清算制度,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却引入了特别清算的协定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普通清算的情况下,如果清算人发现公司有资不抵债情况的,可以和债权人协商以债务清偿协议结束公司的清算。这样的规定毫无疑问会极大地加快公司清算事务的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对此,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普通清算是建立在公司资产多于负债的基础之上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不会因为公司终结而受到损害,因此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法院和债权人基本不介入。但如果公司在普通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在没有安排任何法院和债权人介入的制度下,便可以与债权人缔结协定终结清算程序,将对那些对公司的资产信息极不了解的债权人不利,同时也产生了公司内部人利用这一规定恶意规避债务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基于信息优势和经济利益的考量,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内部人(此时是清算人)往往会选择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定机制而非进人严格的破产程序,这将导致我国破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有所考虑的,一是基于司法解释权能限制,在目前公司法的框架下,以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债务清偿方案为前提,体现完全的意思自治,以此保护债权人利益;二是对于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清偿方案,由法院审查确定后发生效力,即通过引人法院审查程序,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利益。笔者认为,特别清算制度基于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和效率的兼顾,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该制度,并在我国建立特别清算制度时,还可以对国外特别清算制度中保护不足的国家税收和企业劳工保护方面设立相应的保护规则,以便更好地实现保护公司各利害相关人的制度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