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只有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才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是不可以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介绍:
1、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2、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转账支票背书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5、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扩展资料:
转账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账支票背书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扩展资料
支票使用
1、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2、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3、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账支票背书
百度百科——支票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可以背书转让,即由收款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将支票款项转让给另一个收款人,即被被背书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法规定:
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挂失止付。
但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如果出票人不允许转让,应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等字样。
如果出票人注明“不得背书转让”,不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但要负担民事债务付款责任,即如果支票失效,要承担原取得支票的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付款责任,但不承担接受转让的债权人的票据支付责任。
转账支票在其十天的有效期里均可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