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民警口头称对方已经承认,所有人不必再做笔录的说法不合法。
案件受理后,无法确认是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但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违法犯罪事实发生时,应立刻申请立案,并采取相关措施固定证据。其中围观群众的‘证人证言’毫无疑问是应该第一时间收集并固定的直接证据,这个完全可以用来定案。此时,民警如此说法,无论从行政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都于法不合,但是按照一般情况来看,民警为了简化办案程序、尽快调解结案,这么做其实也无可厚非——我的意思是说:即使这里民警办案存在问题,也是无关紧要的那种。
二,对方翻供,反而说自己是夺刀自卫的说法无证据支持。
首先,如果你方被害人被此刀刺伤,那么刀上一定留有两样东西:1.对方的指纹;2.你方受伤者的血迹。这两样东西都是物证;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是证据链完整无缺不可少的一环;是可以通过科学手段可以获取的。如果你方无人接触此刀,那么据此一点就足以推翻对方的陈诉......但是通过你说你们是‘镇派出所’来看,该派出所应该不具有提取相关物证的专业设备(专业技能其实并不复杂,关键是设备)。通过你说‘对方已被刑拘,单即将被释放’来看,该案的界定范围仍旧不超过轻伤范畴——因为刑拘后被放出来其实有两种可能:1.已经变更强制措施;2.侦查结束,案件已终结,无论是哪种,都说明这个案子不大——公安机关应该不会动用大量人力物力采取某些措施,以获取证据。
三,证人在外地,以及与双方无关的证人,这两个都不影响案件侦查。
首先,任何证人作伪证以包庇嫌疑人、作伪证以诬陷其他人都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的,这里我们不细说——手指头其实有点疼。
其次,任何证人都有作证义务,其证言都是具有证明力的,都是应该采纳的。只不过在理论上将其因社会关系不同界定成不同的力度而已,但是并未赋予侦查机关选择性收集证据的权利。
最后,在外地的证人其实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的形式录取‘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所谓笔录必须是纸为载体。即使法官认为此种形式的证人证言不是‘最佳证据’,也可以在开庭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
四,最后说到你说的维权。
结合你说的情况,我推测这是一起轻伤程度的‘故意伤害’案件,也就是‘轻伤害’。其实,现阶段可以用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情况,你一个也不知道。因此,现在你想要维权,有如下两点可做:1.找一名外地律师咨询相关情况,并依据其建议行动。2.不妨试试拨打一下检察院的电话,要求检方行使检察权。
以上,就是我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