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说的是当兼职会计的比列比当兼职律师的比例高,那么这部分收入谁高就不好说了。题目逻辑是兼课律师平均时间比兼课会计平均时间多,所以律师老师收入多。这逻辑里没有考虑其它收入来源问题,第二条就结论削弱该论证。第三条是说会计兼课比例更高,其实是在对题目中结论的由来“兼课律师平均时间多”提出质疑,。如果不能证明兼课律师平均时间更多,论证自然也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