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也,完全不合法。
国家对此有专门的政策规定,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单位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而且在国务院(1999)令第270号文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合同中注明的是基本工资?还是综合工资呢?如果是基本工资是不合理的,如果是综合工资那就合理了。
不知是什么行业,执行那种工作制,如果是综合工时工作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