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是按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对应关系1、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对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是给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的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多,反之就少。也就是因为这一点,在人们的意识里面,就将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混为一谈了,认为经济赔偿责任就是交通事故责任。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形成了某些地方所谓的“撞了白撞”的规定出台;也是因为这一点造成了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七十六条的错误认识,错误地将该条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其实该法条的规定就是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补偿,无过错赔偿的条件有三个:一必须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二是造成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第三个方面就是机动车无过错,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这种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赔偿的领域是很窄的,已经不适应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也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悖。3、单纯的交通违章行为没有经济赔偿责任交通违法行为不像其他违法行为一般都有明显的损坏后果,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一种潜在性的威胁,是对不特定交通参与群体或者个体的侵害,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没有明显的损坏后果,如果有的话就构成了交通事故。比如有人闯了红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甚至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的严重阻塞,阻塞了两个小时,影响了许多人的时间,被堵的车里面有好多出租车,一个出租车都可能少挣了几十元,那么这个违法人还是只承担闯红灯这个违法行为过错的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处罚就行了,他不会赔你的损失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道路交通事故中三种责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之间不再是一种必然的关系。我们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行为也已经改称之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其实既是我们习惯上说的道路交通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