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院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你可以继续向上级申告,纯属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