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一律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
目前还没有2017版本,只有GB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