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无需宪法规定,而是在《刑法》及《民法》就有规定。一般是指个人意识上无法自控者例如精神病,弱智等。而这种后天伤残无法自理的只属于无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其伤残前的行为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要看具体情况分析,这个事不是宪法规定的。
如果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这种定义,那么一级伤残还有比较大可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大多只涉及到部分功能的丧失或肢体确实。
但如果按工伤中定义的伤残标准,一级是这样的: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样的人显然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
当然不是在宪法里规定的,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是规定在民法里面的,而且是要确定的话,需要走一个鉴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完全护理依赖宪法规定是否是与民事行为能力 宪法不管这事 宪法是根本大法 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看脑袋 好使不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