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烈士需要通过哪些部门?

2025-05-23 1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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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理机构:市(县)民政局优抚科或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评定烈士申报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的材料
(1)牺牲人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3)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4)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5)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6)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7)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8)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9)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辑令等;
(10)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1)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2) 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2、材料要求
(1)呈报烈士材料要求一人一文,装订成立卷,卷首附目录,以便于存档备查;
(2)家属申请、证明人材料,字迹要清楚,家属、证明人要盖上私章或指印,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证实其身份和所证明情况的可靠程度;
(3)证明材料取证时,凡证明人自己能写的,不要由调查人代笔,防止出现各类证明一种笔迹,一个语调而没个性。代笔的证明,要详细记录证明人原话,知道一事证明一事,越细越好,防止出现道听途说或笼统概括;
(4)除犯罪分子口供、书面交代、敌伪档案、党史资料可以复印或抄录(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外,其它附件必须原始件;
(5)一案中涉及几个牺牲人员的,既要求一人一文,又要求分别附入相同内容的有关附件(同时报送时可用复印件)。
(6)填写《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每个栏目文字要精练,内容详实,注意把握其政策性(参加革命时间、牺牲时间要确切;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界限不能混淆;烈士生前没有尽过抚养责任或者没有生活过的养亲,不能填进表内)。
凡不符合申报程序和承办手续要求及材料准备不充分的,不予办理。

回答2:

市(县)民政局优抚科或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

一、建国初期,确定革命烈士的范围仅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具体条件:

1.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的。

2.革命军人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八年以上因积劳病故的。

3.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贡献或工作历史在十年以上确因积劳病故的。

4.民兵民工参战牺牲的。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追认为烈士具体条件有:对敌作战牺牲的;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三、在补办烈士审批手续过程中,有些案例因年代久远,材料不全,取证也比较困难。这类问题要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把握两点:牺牲时的身份及牺牲原因。

四、对于牺牲的具体时间、牺牲时职务、入党时间等问题,不宜过分强调有关材料齐全。对于牺牲时身份和原因难以查清的,可由组织部门调查作出结论,民政部门根据组织部门的结论研究可否批烈。

回答3:

追认烈士需要通过市(县)民政局优抚科或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评定烈士申报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的材料(1)牺牲人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3)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4)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5)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烈士,是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者的荣誉称号,指为了别人的生命而自愿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自古以来,不少忠肝义胆的人为了正义,为了民族,为了国家,舍身取义,他们的义举也永远留存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