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必须有案号,没有案件号的通知书同样也是有效的,只是有瑕疵。
再审案件有两种程序,一是再审审查程序,二是再审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再审审查编立行再监字,再审案件编立行再字。
无论是再审时审查,还是再审,只要立案受理,都必须编立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再审申请书受理有时间限制,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两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有不有法院的印章,有的话是有效的,你的案号是忘记写了,还是什么原因,可以去问立案庭!
只要有法院的公章,是有效
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