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质疑答复期为15个工作日。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期内未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应该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继续提出质疑;如果质疑答复期已满,无论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已做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