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5-05-23 08: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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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问题

严某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但是该公司因经营不佳,总是拖欠员工工资,一般少则拖欠一个月,多则三个月,严某在忍无可忍之下提出辞职。但总经理称,要么严某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要么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立刻离职,严某表示,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凭什么要求自己再做一个月后走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走?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严某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总经理给他的选择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严某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