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市社保中心医保科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其次在市社保中心及各办事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入地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同意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单,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名称、帐号、开户行。
南京转移政策降低门槛
南京市在2005年上半年发布实施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限定只有五类人员,分别为属于人才引进的在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原籍南京市的返乡人员以及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跨统筹区人员,才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且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在该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其中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参加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该市标准计发;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不高于该市标准核定的待遇。
而按照2005年底江苏省出台的社保转移新政,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没有分段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说法。目前南京市劳动部门已经降低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门槛,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省文件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在办理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停止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利息一并转移。举例说,一名职工去年在苏州工作,如今在南京一家单位找到工作,只要将个人在苏州的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个人账户缴费累计额转出,由南京市劳动部门接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可连续计算。
农民工打工可流动参保
民工参保一直是社会的难点问题,由于无法正常转移,民工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打工,却无法将养老保险关系带走进行连续计算,因此参保积极性不高。今后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举例说,一名宿迁工人在常州打工5年,之后又到扬州打工,最后到南京打工,这期间的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只要他最后在南京缴费达到5年以上,就可以在当地领取养老金。
职工可自己办理转移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的转移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并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移接收函和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件等资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另外,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应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职工跨地区就业后,原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停保又不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
两方政府协调就算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