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推荐楼主看一个案例http://news.sina.com.cn/o/2007-12-11/062013056561s.shtml 该案例讲述的是信用卡使用人欠款失踪后,银行紧逼联系人,专业律师认为已经构成骚扰的事情
然后,想讲一下信用卡申请中的联系人和担保人问题
在03年前,国内的信用卡申请单填写的是担保人,而不是联系人
现在,已无担保人的选项,取而代之的是联系人
根据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的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公务员、社会知名人士、部队干部,公立医疗、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金融、民航等大型企业年收入在2万元且有固定住宅(含租赁)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表内填写联系人即可。
但是,该联系人并非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提供联系人的目的不是为申请人担保,而是在无法与持卡人联系的特殊情况下进行联络。
你同事的欠款与你无关。你在履行了转告和配合义务后便已尽责,至于你同事还不还款与你无关。银行持续电话和恐吓行为已经构成了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