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
2、关于加班的工资,是由一个基数,也就上述说的工资*一个比例,就上海的规定来说,一般可以*0.7,然后算加班工资,如果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但不低于0.7。如果合同约定按照百分之百来计算也没有问题。
PS:各地政策不一,所以要看你要那个城市的文件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劳动法中有关工资的规定有详细解释、可以看做是一个补充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PS: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休假日工作所得 是节日 加班工资。
计算 的 工资 叫 基本工资。一般以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 工龄工资所组成。
计算:上述 (月工资 x 12 (月)) /365 一天的工资基数。
百分之三百 即 (3 - 1) x (一天的工资基数)
这里指日常工资,而非地区最低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