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和撤销权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手段,《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应代债务者行使其权利,即代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不同在于,税收代位权是针对纳税人因消极不行使其权利而导致国家税款无法及时征收的情形;税收撤销权是针对纳税人因积极处分其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使国家税款无法及时征收的情形。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要求,《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院判罚的合理
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天马公司惰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天马公司低价转让娱乐城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法院可以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