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上的况业禁止条款有法律效率么?
劳动合同上的竞业禁止有相应法律依据(详见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这里就不再贴了),至于你与公司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则看具体条款,如果你认为你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尽管已经签了竞业禁止协议,你可以主张撤销;
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要回我的钱?
公司克扣你的工资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属于违约,你当然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工资;至于代垫报销款项,你需有证据证明,如均属事实,则有权要回你的钱;
如果我不要公司给的竞业补偿金我还可以在同行业工作么?
如果你属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范畴,且公司向你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则你应当依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但是关于同行业的定义、关于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可与公司进一步明确约定,尽量争取找到既可实现公司的目的又能满足你的要求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用人单位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不得兼职于竞争性用人单位或兼营竞争性业务的法律制度,这是用人单位有效防范其职工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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