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深圳一家工厂工作有十年,听说工厂要拍卖,我们该怎么办?可以要求补偿吗?怎么补?谢谢!

2025-06-21 2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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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工厂拍卖给其他人,如果工厂继续生产,你们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工厂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你们经济补偿。

回答2:

可以要求按你们的工龄来补偿详情请电话咨询
纵横法律网-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唐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