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开出租车要求什么条件?

2025-06-21 04: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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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有太原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有3年以上驾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扩展资料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

(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

(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

(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

(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回答2:

根据《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扩展资料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核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十八条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