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贷款: 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